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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集体讨论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再听证构成程序违法

2、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优选11篇)

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范文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听证前,行政机关即集体讨论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将造成听证程序形同虚设,不具有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属于行政程序重大违法,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案情】   原告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整形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经营范围为外科:整形外科,医学检验科。2018年7月18日,淮安市行政审批局审查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准许原告在电视、报纸、户外发布内容为“HBeauty华美整形淮安华美整形外科门诊部 0517/83912288 地址:淮安市淮海南路73号(院内)”的医疗广告,有效期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2月,原告与淮安市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中心、淮安日报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约定在清江商场电子大屏、公交站台、电梯框等处为原告发布广告。之后,原告发布的医疗广告,与经审批准许的内容不一致。   2019年3月8日,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淮阴区市监局)对原告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采取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查明案件事实,并于4月24日进行案件会审。5月7日,淮阴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罚款35万元。5月21日,淮阴区市监局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集体讨论,决定处罚30万元并同意开展听证程序。5月30日,淮阴区市监局组织开展听证。5月31日,听证主持人形成听证报告,报告了听证相关事项并请淮阴区市监局集体审议决定。6月18日,淮阴区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对原告罚款30万元。   法院另查明:一审举证期间,淮阴区市监局提交了听证程序前的局集体讨论记录,未提交材料证明该案听证后处罚决定经局集体讨论。   【裁判】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淮阴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华美整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华美整形公司收到听证告知书后申请听证,被上诉人淮阴区市监局研究同意组织开展听证,其处罚程序应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前,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的最终内容,侵害了当事人对听证程序的信赖,造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形同虚设,不具有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2行初499号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淮阴区市监局作出的淮阴市监案字[2019]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一、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前不应集体讨论决定处罚   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程序,则处罚程序明显违法,应予撤销。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原则上均需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实务上,行政机关通常有听证前或听证后开展集体讨论的做法。综合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内容及其逻辑关系,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才可以经负责人审查或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新规定,实质上系对听证程序集体讨论的时机进一步规范、明示。因此,行政机关不应在听证之前开展集体讨论。   二、听证前集体讨论决定处罚不具有程序正当性、合法性   听证程序,实质上是普通程序中采用特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方式要严格规范并远高于普通程序中陈述申辩的行使要求。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组织开展听证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需正式、全面、客观地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便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权衡考虑处罚的轻重。故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应实质化运行。若听证程序前,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将造成听证程序形同虚设,损害了听证程序的价值,其集体讨论程序亦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   三、行政机关不应在听证前讨论决定处罚的最终内容   无论是行政处罚告知还是听证告知,告知的仅是拟处罚的内容,不是最终的内容。“先定后审”是指行政机关以集体讨论、内部商议等形式确立行政处罚的最后内容与处罚幅度,然后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听证前即集体讨论决定处罚最终内容,属于行政处罚中的“先定后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司法裁判,其正当的程序都是“先审后定”而不是“先定后审”。否则,当事人参与听证程序并陈述申辩以及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听证的程序,均无实际意义。本案中,行政机关虽在听证前集体讨论中,将处罚告知的拟罚款35万元调整为处罚30万元,但这种讨论程序明显背离了集体讨论程序的立法目的及讨论时机的要求,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综上,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前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实质上架空了陈述申辩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的存在价值,影响到处罚程序公正和处理结果的实体公正。这种集体讨论程序,不仅让当事人难以信服认可处罚,也违背了基本的法治精神。故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案案号:(2019)苏0812行初499号,(2020)苏08行终127号   案例编写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王伏刚  申请人: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___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   故,请求贵局拟以___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女,汉族,19__年3月4日出生,住__。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__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_年__月__日送达的__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__,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于何时何地被告知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特此要求举行听证。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______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20____]1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收悉。   现我矿依法提出申请,请你局依法延期举行听证会,理由如下:   1、你局未依法履行全面告知义务,导致我矿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状况不了解,严重影响我矿依法行使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四)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五)注意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于情于理于法,你局都应延期举行听证,避免冤错,特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请求延期听证!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__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听证。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双方发问,应当说,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明,除再审申请书中所述意见之外,现发表如下听证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20__年12月21日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在第三条中约定:“如果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我本人协助办理。”该假设的前提是第二条的约定,即刘某某放弃优先赎回权,王某某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并可以自行转让。该条并非表明刘某某决意一定要将房屋过户转让给王某某,刘某某女儿刘某与王某某所办理的房屋交接,不能当然、唯一、排他地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交接,本案中诉争房产客观上无法办理登记,只能理解为房屋占有使用权的交接。   二、即使20__年签订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协议成立不久,通过刘某某便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某某12万元,作为对欠款的清偿,王某某也接受了该12万元,由此,双方以现金交付的实际行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实质变更,第一份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在第二份协议中,双方对诉争房屋重新作价,应当视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书面变更,第一份协议相关条款失效。   三、从第一份协议签订,到以实行交付现金的形式清偿欠款,再到王某某采取胁迫拘禁的方式迫使刘某某签订可撤销的协议,一系列事实行为表明,刘某某根本不愿将诉争房屋转让产权抵债给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不是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刘某某在二审诉讼笔录中所说的抵债,不能想当然地理解为转让房屋所有权给王某某。刘某某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提出请求撤销和确认无效,应予支持。   四、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的笔录第五页载明,王某某用手打刘某某的脸有十几个耳光,打人时雇用的两个打手在场,也对刘某某实施了残暴殴打,致使刘某某吓坏了(此一事实从刘某某报案、公安机关所做的伤情鉴定以及公安机关到上海对车号为皖K56171司机的取证等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获得确认)。刘某某自由精神防线彻底垮掉后,王某某指使两个打手将刘某某从上海拘禁到洛阳东方宾馆,打手张某某执笔,打手韩某做中间人,王某某逼迫刘某某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在到某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打得鼻青脸肿、伤痕累累的刘某某,面对着在场的王某某和两个凶神恶煞的打手(见伤情鉴定书和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笔录第八页),焉何敢不办理公证?张某某是一个无家无业的地痞无赖,这在某某县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从上海拘禁刘某某回来后,王某某不给张保仓分钱,张某某遂给王某某发恐吓短信有两页纸之多,砸坏王某某门窗、车辆,对王某某及其爱人焦卫东进行人身威胁,此一事实从王某某向某某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和派出所对张某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卷宗材料中便可知晓。在如此诸多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胁迫刘某某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第二份协议有效,有失严谨、审慎。20__年12月份某某县检察院所做的“不予批捕”决定,不能证明王某某等三人没有涉嫌非法拘禁,不能证明某某县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误,取保候审和逮捕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   五、本案诉争房产早已于王某某提起一审诉讼前被某某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用于赵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和张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的债权执行担保,保全裁定书编号分别为(20__)新法执字第226—1号和(20__)新法执字第115—1号。在诉争房产全部用于上述案件债权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置前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在后案中判决诉争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并要求办理客观上无法办理的过户登记,这种重复处分、前后矛盾的做法有失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当事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签订的房产抵债处分协议,在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之前,没有赋予国家意志力之前,不能对抗代表国家意志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谢谢!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问题调研报告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_____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针对这些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_____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其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有关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规定,对听证制度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毕竟是一项新事物,行政机关在适用听证程序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   一、处罚听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听证范围的界定不明确   对需要举行听证的项目规定过于单   一、缺乏弹性,不能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而对公民影响更大的,譬如刑事和行政拘留等,则不在听证之列。   (二)行政听证的主体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机构的独立性的问题。根据职能分离原则,主持听证和做出裁决的不能是同一机构的人,但目前各地实践当中多由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主持听证,有的案件调查人员所在的科、所对临时制定某人负责主持,这样就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听证的公正性面临质疑。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听证的组织者,一般就是行政决定者。行政听证的参加代表,也基本上由同一行政决定人选出和指定,行政听证举行的场所、程序,也单方面由行政决定人决定,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的公开性,也不利于增强听证会的实际效果。从长远来看,我们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听证机构,尽快实现从听证组织机关实施内部分离制度到建立职能分离的听证机构的过渡。   2、关于听证参加人的问题。设立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提供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独立性,应当保持中立,以公正的形象给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双方针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质证与辩论,从而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听证的其他参加人的选择出应确保公平,听证参加人选的合理确定对于保证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的公平表达来说至关重要,听证参加人不再采取内定的做法也使得它与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区别开来。“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的评判是非,整个听证徒有公正的面纱而实为骗人的闹剧”。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规定比较粗疏,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听证证件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共同审问当事人,违背了听证的最终目的。   (三)听证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方式简单。听证告知主要有口头告知、谈话告知、书面告知三种方式。目前行政机关主要是由案件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以口头或谈话方式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这两种方式虽然方便、快捷,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都不够正式,无法留下书面材料以证明行政机关什么时候告知了当事人,留下了证据的隐患,一旦发生争议,行政机关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势必会处于被动状态。   2、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一种摆设。“阳光是最好的__剂”,听证程序是行政官员滥用职权的克星。但就目前的听证会而言,“人治”思想意识的束缚依然严重,有的地方听证笔录及有关的证据材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本就没有发挥一点效力,当事人的各种意见也没有加以考虑和采纳,最后完全是有关领导的一句话就作出处罚决定。而当事人还是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本就未能达到增强行政效率,让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息争销诉的目的,反而会增加行政成本和开支,降低执法效率与水平。在法制日益健全的 今天,要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就必须彻底消除“一言堂”,真正发挥听证程序的作用。   3、不遵守法定程序,出现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目前出现的一些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并不受理,不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未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听证会结束后未征询当事人是否作最后陈述。听证程序属准司法性质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按照司法程序近似的步骤与方法进行的。听证本身的程序违法直接法律后果是听证没有法律效力,更不用说行政处罚决定了。   (四)行政处罚听证证据存在的问题   1、案件调查人员马虎行事,不注重收集证据,在听证中处处被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许多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本身的证据都没有进行收集。在面对当事人的代理人,特别是精通法律、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时,经常被问得哑口无言、极其狼狈。这不仅有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令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产生怀疑。   2、一些听证主持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认识不清,要求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负举证责任,应就案件的事实及其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提供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有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经过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其为什么做出这样的行政处罚,而当事人没有举证的义务,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二、造成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问题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我国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重人治、轻法治的政治传统,结果必然是只注重目的,不考虑过程,从而导致执法过程的随意性成为中国法治的一大顽疾”。长期以来,我国对程序法价值的认识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程序法只是实体法的工具,程序法的目的旨在与实体争议的视线,而没有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本身的正义性。虽然,这几年我们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与“实体相当”相提并论,虽然我们国家提出了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执法守法,但是几千年的法治思想传统和建国后几十年的执法实际,加之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仍然是对程序方面注意不够,“重实体轻程序”仍然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大顽症。   (二)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   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低,对新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法律意识淡薄,程序意识几近于无。大多数的行政案件调查人员,整天忙于日常的业务工作,很少有时间来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于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即使知道了解也很少。对于和自己的业务工作联系不是很密切,不经常使用的就不关心,也不学习,有些甚至不知听证为何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老百姓了。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要依赖各项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才能完成。一个合理的听证程序,必须有完备的制度体系。它包括通知制度、公开制度、回避制度、代理制度、质证制度、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内在的制度体系。而目前我国这些制度还很不健全,有些制度,如物质保障制度。虽然《行政处罚法》上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所需经费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在实践中常因行政机关经费不足而无法履行或大打折扣;有些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甚至有些制度,法律上根本未作出规定,如监督机制。这些都导致了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四)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   听证程序是一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的正常运转,除执法人员的努力外,更需要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积极主张权利。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意识极为淡薄。他们不想听证,不敢听证,不要听证,在有权听证时放弃听证,导致“立法上是先进的,但作为这一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将被处罚的公民、法人却不领情”的怪现象。这些观念的形成,一是由于我国是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极深的国度,百姓不敢对他们的“父母官”进行直接的抗辩与责难。二是由于行政机关手中拥有着很大的行^力,公民法人对其有畏惧感,不敢也不愿得罪行政机关,因而不愿诉诸于法律正当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我们要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更完备,更具可操作性。不仅要在《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的各项配套制度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等,还要对有关行政处罚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于行政处罚听证方面的规定相吻合。此外,还应在各地行政机关判定的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的基础上,总结使用中的经验和教训,逐渐形成一部统一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法规,确保公民听证权的实现。   (二)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听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要办好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可以专门就听证程序组织广大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明确我国引入听证制度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弄清楚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以承担日益提高的执法水准要求。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法律法规,使公民都明白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他们不敢听证的顾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就知道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的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听证会后对处罚也会更容易接受、受理、心服口服,减少事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发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打下一个良好的群众基础,创造一个有利的执法环境。   (四)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   要完善我国法律上已确立的制度,如通知制度、公开制度等,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执法中急需而又为听证运转所必需之制度,如主持人制度、物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   主持人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组织核心。完善主持人制度,必须从法律上对听证主持人的条件、资格取得、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具有律师资格和一定行政工作经验,通过有关考试与考核,并应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权利,逐渐形成一种有专门机构考试考核、选拔任命等的管理模式。当然,这要随我国整个法制进程而逐渐进行。   物质保障制度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的必要物质基础。要从财政上给予行政机关强大的支持,才能保证执法中不为所谓正当需要而滥用权力。建议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设立专款来推行该制度的运转,并且不仅限于听证的组织实施,还应用于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构建必要的物质设备等。   监督机制是行政处罚听证运转公正合理的保障。要建立对违反听证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举行听证而不按法定步骤进行,或者在听证中闲置或剥夺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听证程序规定的惩戒制度,追究违规人员的责任。要逐步形成一种包括司法审查、执法检查、执法监督、行政督察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五)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   纵观近年来行政理论研究状况,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理论研究似乎是一块未开垦的处女地,见之于媒体的有关案例也极少,这实在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我国听证制度与西方国家比较还很落后,可以说刚具备了基本骨架,其血肉远非丰满可言。有些学者已对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如:逐步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分开制度,完善关于听证制度的立法等。这些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加深。   (六)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   行政处罚听证的顺利运转,除法律上的努力完善,制度上的必要保障,执法人员的积极执法,更需要广大人民的支持。而要赢得人民的支持,最根本的就是要营造该程序运转的法律氛围,使人民从心理上完全接受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内心上认可这种制度,自然地运用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个从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也曾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强制力可降低到最低限度。可见,行政处罚听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从根本上说应是逐渐营造一种法律文化氛围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这种程序的价值和意义。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的世界潮流,必将随着我国市场积极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也必将为行政工作带来新的契机,带动行政处罚向民主、法制、公开、正义的方向前进。   处于一个经济、民主和法制处于上升时期,热切期待着通过比较与鉴定完善法制与民主的中国人来说,唯有实实在在地理性认识,才能使听证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在中国这块黄土地上生根开花。   申请人:__X,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__,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髙滩岩正街84号附4号。   请求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参与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20__年6月6日我因孩子与毛黎华女儿之间的纠纷而与毛黎华发生矛盾。毛黎华用手指到我的脸上,并用雨伞打我,我们双方因此扭打起来。但没多久就被拉开,警察也到了。本案经贵局调查,拟对我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认为,在本案中是毛黎华先出手打人,我并未主动动手,之后也是双方扭打,我的左前臂亦被毛黎华用雨伞打伤,因此毛黎华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本案的关键证据,吴会芬、刘儒蓉的证言极为相似,两份证辞更是在同一时间所做(20__年6月25日9时30分至9时53分),其证言中所提的两位男子也未能查实,因而两份证辞的可信性应受怀疑。再次,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__年7月22日,而大部分笔录均在此之前,亦应当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申请对本人殴打毛黎华一案进行听证,请予以准许。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沈阳铁路局:   就我丈夫于成邦死亡未被认定工伤一事所进行的`申诉,在收到沈阳铁路局社保处作出维持通辽车辆段处理意见的答复后,我们马上申请复核,经去人查询,沈阳铁路局信访办已收到复核申请书。为确保工伤认定公开、公正、合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待遇,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三十五条,(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我们正式申请举行听证会,是否举行、何时举行、需准备材料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告知我。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申请人:__X,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三亚市春园小区B栋。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贵局于20__年4月28日送达的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国有储备地建设经营餐饮项目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拟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申请人于20__年9月8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1999)海新法执字第5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土地使用权变卖给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据此投入使用。贵局三土环资察(20__)67号行政处罚事先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__:   你局 __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后,被处罚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 ”处:分别填写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名称和处罚文书文号。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装入税务档案。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   你局____行政处罚通知书收悉。因对你局告知书所认定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持有异议,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听证。 (单位或个人签章)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简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范文(共14篇),欢迎阅读分享。在此,感谢网友“lmd987s”投稿本文!   交通事故当事人肖学东:   我队办理你8月25日交通肇事一案,经多次通知你到我队接受行政处罚,但你始终未到我队。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8月25日21时3分,你驾驶川CB1103号小型轿车在自贡市汇东辖区与行人甘铁遵相撞,致甘铁遵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自贡市汇东新区交警大队认定,你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8月28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自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告知事项:   1、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队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汇东新区大队告知民警:徐宁、尹守良   xxxx年2月23日   温州市成达锅炉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1月17日在永嘉县看守所安装LRY-30全自动燃油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十五日内进行监督检验;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同时刊登在206月8日温州日报上。   特此公告   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杨金港(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身份证号码:K971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年8月11日18时许,杨金港在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殴打高某某致伤,经海沧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鉴定书文号:(厦)公(海刑)鉴(临床)字[2012]286号}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所获证据:1、段清霞的陈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若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与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罚先告字[__]第___号   ________(填写被告知单位名称):   ____你(单位)因__________(填写被告知人的行为内容),违反了_____________(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___(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做出_____________的处罚。   ____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_(填写地点)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___________(机关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你单位组织建设的围墙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我厅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335万元)1%即3.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3日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被处罚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处罚人的姓名):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案发地点)xxx因xx(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xx 的行为, 违反了 x x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x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 日 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xxxx 年 x 月 x 日   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案号:安监管案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   经查,你单位(个人)的以下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定,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对你单位(个人)作出 ______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个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__________进行陈述或者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要求组织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政的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双联复写:第一联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拟被处罚单位(个人)。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xxxx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06月27日,你单位依法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月27日至20XX年07月28日。当事人股东:蒋万彬、顾晓东;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20XX年3月3日,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顾晓东的身份证等材料,并在上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伪造股东顾晓东的签名。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你单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出资情况:蒋万彬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12.5%;经营期限:长期。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以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南公(南)移字[20xx]2号xx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变更登记通知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涉嫌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相关情况;   2、你单位股东顾晓东、法定代表人蒋万彬的询问笔录各1份,笔录中股东顾晓东、法定代表人蒋万彬均对你单位提交伪造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确认函、伪造股东顾晓东身份证等材料取得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情况进行陈述,证明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3、你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相关开业登记材料、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股东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共42页,证明你单位向登记机关提交开业登记材料及变更登记虚假材料相关情况;   4、你单位的股东顾晓东向本局提供的你单位设立登记相关材料,证明顾晓东股东身份及企业设立情况;   以上证据反映的情况与你单位相关股东的陈述吻合,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字或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本案中,你单位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下,伪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伪造顾晓东的身份证,身份证上除顾晓东姓名、性别、民族等信息一致,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均与顾晓东的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股东)确认函》上顾晓东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你单位将上述虚假材料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蒋万彬由原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为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比87.5%,原股东顾晓东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比50%,变更后出资仍为25万元人民币,占比却从原50%变更为12.5%,你单位的行为侵占了股东顾晓东的合法权益。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与你单位成立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不一致。你单位的行为,损害了相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也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危害后果,本局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撤销20XX年3月4日你单位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xx0-8xx21092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4日   xxxx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6月擅自占用xx镇xx村集体土地26.6亩建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单位xx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733.33平方米土地并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xx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73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结构一层17500平方米及钢架棚下二层砖混结构8400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993.3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处罚,占用的1726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处罚,占用的48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0元处罚,罚款共计:35979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xx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xx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孟xx   电话:0xx1-6xx60055   地址:xx大道368号   20xx年11月18日   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xx年9月4日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你公司在办理开业登记时,提供的登记材料上加盖了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20xx年7月xx日,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委托xx联科司法鉴定所对检材《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盖章处盖印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印文与提供的样本上“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印文是否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进行鉴定。20xx年7月27日,xx联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落款日期20xx年9月3日,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同名公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xx年12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负责人宋呈龙和委托代理人李婷分别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了《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接通知书7日内到我局接受询问。据邮政回执单显示,宋呈龙拒签,要求退回信件,李婷于20xx年12月19日签收,但在7日内未到我局接受询问。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以及第八十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撤销你公司于20xx年9月4日办理的xx市xx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xx   联系电话:0xx2-87xx5060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3月21日   告知书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   (一)标题   告知书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   1.开头。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一般来说,告知书的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2.主体。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   3.结语。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则结语常用“特此告知”。   (三)落款   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写上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如已在标题中写了机关名称和时间,这里可以省略不写。   当事人:xx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地址:xx市裕华西路9号11楼1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xx   你单位20xx、20xx续两年度未按照规定接受省属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会要求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本机关地址:xx市xx路69号 邮政编码:xx0070   联系人:陈娟 电话:886xx519   xx省民政厅   20xx年1月23日   (本告知书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达业务主管单位,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存档。)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精选20篇)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杨金港(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身份证号码:K971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xx年8月11日18时许,杨金港在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殴打高某某致伤,经海沧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鉴定书文号:(厦)公(海刑)鉴(临床)字[20xx]286号}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所获证据:1、段清霞的陈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若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与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 国姓笔录   ★ 宣判笔录范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文   ★ 告知承诺书   ★ 告知书范文   ★ 告知承诺书模板   ★ 最新民事庭审笔录范文   ★ 公安提取笔录范文   ★ 物证提取笔录范文   ★ 关于证人笔录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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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zyoue.com/post/26291.html发布于:2026-05-21